本市户籍:夫妻双方均属于初次生育,女方已怀孕或生育。
非本市户籍:育龄夫妻在现居住地生育第一个子女。
本市户籍: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同胞或华侨,需提供护照或港、澳、台同胞回乡证、华侨证明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
3、结婚证;
4、妊娠证明或已出生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
5、夫妻的婚育情况证明;
另:
(1)户籍为大连市(含北三市)的,婚育情况由本人声明即可(可在大连市卫生计生委网站或各区市县卫生计生局网站下载《初次生育申请人婚育情况声明》表格,填写内容后,本人亲笔签名,也可以在乡镇、街道办理登记手续时当场领取并填写);
(2)户籍为外省市的,提供户籍地乡级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属于离婚再婚的,需要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的离婚调解(判决)书;
(3)属于丧偶再婚的,需提供原配偶死亡证明;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同胞或华侨,提供所在国或地区政府机构出具的有关婚育情况的证明或证件。
6、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场办理生育手续而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人签名的《生育手续代办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件。
非本市户籍:
1、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
2、结婚证;
3、妊娠诊断证明;
4、女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注意:对于多次多地流动,信息核实确实存在困难,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均无法证明婚育状况的,由本人到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填写《流动人口个人婚育情况声明》,做出个人承诺后办理。
本市户籍:
1、申请人向子女拟落户的夫妻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计生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证件齐全且声明事项与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基本信息一致的,当场发放《生育登记单》。
非本市户籍:
1、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接到流动人口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申请或手续,即可受理;
2、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自接到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申请或手续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实情况,户籍地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
3、受理地接到情况反馈,信息核实无误的即时免费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同时通知本人来取或通过邮寄方式发放《流动人口一孩生育登记单》。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6:30(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1、本市户籍:子女拟落户的夫妻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服务窗口
2、非本市户籍: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