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
2.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
3.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
1.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
2.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3.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4.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5.随身物品的情况。
(一)大厅接待:
1.安全、身体检查。
2.询问登记。
3.审核甄别。
4.救助确认。
(1)符合受助条件,建立《救助情况档案》,办理入站手续。
(2)不符合救助条件,说明原因,告知申诉途径,开具《不予救助通知书》。
(二)实施救助:
1.填写《简易服务情况登记表》,提供饮食、汇款、联系亲属、介绍工作等简易服务。
2.危重病人、精神病人,送定点医院治疗。
3.对于地址不清或需要住宿救助的人员,分别引领至站救助管理科和儿童救护科接受救助。
(三)入站管理:
1.二次安全检查。
2.洗澡、更衣。
3.分班管理。
4.站内管理。
(1)日常基本管理,提供一日三餐。
(2)卫生、教育管理。
(3)特殊受助人员管理服务。
(4)全天24小时定时巡查。
(5)未成年人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教育
(四)离站管理:
1、离站方式:
(1)资助返乡;(2)汇款返乡;(3)介绍工作;(4)接回离站;
(5)护送返乡;(6)安置代养;(7)放弃救助;(8)终止救助。
2、交还寄存物品。
3、未成年人回访
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日。
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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