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用车(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乘用车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随身行李,核定载客人数包括驾驶员在内不超过9人(含)的汽车。乘用车适用税额按照发动机气缸容量(以下简称排气量)从小到大分档递增确定。
1、排气量为1.0升(含)以下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300元;
2、排气量为1.0升至1.6升(含)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420元;
3、排气量为1.6升至2.0升(含)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480元;
4、排气量为2.0升至2.5升(含)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900元;
5、排气量为2.5升至3.0升(含)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1800元;
6、排气量为3.0升至4.0升(含)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3000元;
7、排气量为4.0升以上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4500元。(包含客车、货车、船舶、游艇等)
1、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是车船税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2、车船税征税对象为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但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免征车船税:
1、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2、拖拉机;
3、捕捞、养殖渔船;
4、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5、警用车船;
6、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7、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8、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可减免车船税。